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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事件历时一年半当事人终获满意结果
2016-07-27 23:31:00  浏览次数:

案由:行政不作为 

当事人:原告:马某某      被告:某市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承办律师:张文平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恢复原告A2准驾资格

裁判结果: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4914日,原告驾驶牵引挂重型载货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一人死亡。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A县大队作出A公交【2014】第0019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原告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A县交管大队于同年1112日向原告下达了“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注销了原告的A2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原告对降级决定持有异议,遂委托我所张文平律师处理此事。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向某市交通管理支队申请了行政复议,后者于2015227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A县交管大队作出的注销原告最高准驾车型A2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依据该复议决定多次向被告申请恢复A2准驾资格,但由于相关系统网站是由公安部制作,地方交管部门并无恢复准驾资格的权限,致使被告无法履行恢复准驾资格的义务。被告发现上述问题后也怠于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恢复原告准驾资格一事便被搁置下来。在此期间,张律师一直在积极协调此事,不断往返某市交通管理支队和某省交通管理总队之间,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并协助处理。之后张律师还通过网络和电话的方式联系了公安部说明了此事,公安部据此向某省交通管理总队下发文件,要求相关部门处理此事。但是地方各级交管部门都无法改动公安部网站的系统设置,没有恢复准驾资格的权限,还是无法恢复原告的准驾资格,事情的进展又被搁置了下来。

由于事情的进展被一拖再拖,原告遂于2015917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恢复原告A2准驾资格。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0日内恢复原告的A2准驾资格。被告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与此同时被告内部终于开始重视此事,其向上级部门报告积极寻求解决此事,最终终于通过公安部方才恢复了原告的A2准驾资格,被告亦撤回上诉,此事获得圆满解决。事后,原告对于张律师在此期间付出的巨大努力和辛勤劳动表示了衷心的感谢。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对张律师的尽职尽责赞不绝口。

此次事件历经一年半,经过张律师的不懈努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挽回了赖以生存的驾驶资格,获得了最满意的结果。